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1年度除字第66號民事判決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除字第66號

聲請人 李雅琦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12月27日辯論結終,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人陳稱:聲請人因遺失如附表所示之支票,業經本院以111年度司催字第39號裁定公示催告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為此聲請除權判決等語。

二、查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經本院以111年度司催字第39號公示催告,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1年11月18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等情,經本院職權調取上開公示催告卷宗查明屬實,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9  日

民事庭法 官 陳湘琳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9  日

書記官 陳柏宏

附表:111年度除字第66號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民國)

票面金額

(新臺幣)

支票號碼

受款人

沈靜香

基隆二信中正區分

111年6月30日

33,000元

MH0000000

空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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