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11年度南小補字第43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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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南小補字第434號

原告永帝企業社即 陳維濬

上列原告與被告TEGUHDWIYONO( 優諾 )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50,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12月29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官盧亨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12月30日

書記官彭蜀方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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