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蘭簡易庭111年度宜簡字第370號民事判決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11年度宜簡字第370號

原告明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松延洋

訴訟代理人 張家銘

被告 藍凱祈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12月1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起訴主張:被告於民國109年10月27日下午5時35分許,無照駕駛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貨車(下稱系爭車輛),於宜蘭縣○○鎮0段000號前,因未注意車前狀況之過失,擦撞訴外人 莊春榮 所騎乘之腳踏車,致莊春榮死亡(下稱系爭交通事故)。因系爭車輛曾向原告投保強制汽車責任險,事故發生時尚在保險期間內,經原告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規定賠付莊春榮之繼承人即訴外人 莊吳麗貞莊家雯莊竣傑莊俊峰 共新臺幣(下同)200萬元,爰依侵權行為損害賠償及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代位求償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等語。並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200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被告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二、被告則以:伊無肇事因素等語,資為抗辯。並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三、得心證之理由

(一)按被保險人有下列情事之一,致被保險汽車發生汽車交通事故者,保險人仍應依本法規定負保險給付之責。但得在給付金額範圍內,代位行使請求權人對被保險人之請求權:…五、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21條或第21條之1規定而駕車;次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違反保護他人之法律,致生損害於他人者,負賠償責任。但能證明其行為無過失者,不在此限。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第29條第1項第5款、民法第184條分別定有明文。依此,民事上侵權行為責任,係以行為人主觀上具有故意或過失為前提,倘行為人對於損害結果之發生無過失,即無損害賠償責任可言。從而,保險人依此規定代位行使者,倘車禍事故之被害人本身對被保險人即無損害賠償請求權存在,保險人即無代位行使權利之理。

(二)原告主張莊春榮與被告於前開時、地發生系爭交通事故之事實,業據其提出宜蘭縣政府警察局礁溪分交通分隊道路交通事故當事人登記聯單、現場圖、監理服務網駕照現況查詢資料、理算報告單-肇事處理報告、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下稱宜蘭地檢署)相驗屍體證明書、繼承系統表、汽車險賠款同意書等件為證,並經本院依職權向宜蘭縣政府警察局礁溪分局調取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卷宗,核閱現場圖及調查報告表等資料無訛,且為被告所不爭執,堪信原告之主張為真正。然被告否認其對於系爭交通事故有肇事責任等語,是本院應審究被告對於系爭交通事故是否有過失。

(三)再按當事人主張有利於己之事實者,就其事實有舉證之責任。民事訴訟法第277條本文定有明文。又民事訴訟如係由原告主張權利者,應先由原告負舉證之責,若原告先不能舉證,以證實自己主張之事實為真實,則被告就其抗辯事實即令不能舉證,或其所舉證據尚有疵累,亦應駁回原告之請求(最高法院17年上字第917號裁判要旨參照)。查原告固主張被告應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然系爭交通事故前經交通部公路總局車輛行車事故鑑定覆議會覆議意見書認︰「一、莊春榮騎乘腳踏自行車,夜間未開啟燈光(未安裝燈光設備)且行經設有交通島劃分行車方向及快慢車道之路段缺口處,不當由慢車道貿然往左侵入快車道欲左(迴)轉,以及未暫停看清無來往車輛,為肇事原因。二、藍凱祈(即被告)駕駛自小客貨車(即系爭車輛),無肇事因素。(無照駕車有違規定)」等情(見本院卷第91至92頁),有上開覆議意見書在卷可稽,顯見被告於本件事故發生時,雖有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21條第1項規定之行為,惟系爭交通事故之肇事原因,係莊春榮不當由慢車道貿然往左侵入快車道欲左(迴)轉,且未暫停看清無來往車輛所致,顯與被告未領有駕駛執照無涉。而原告就被告之無照駕駛是否與系爭交通事故有因果關係,亦未舉證以實其說,故其本件主張代位請求,即與上揭規定要件有間,於法尚有未合,即非有理由,要難准許。

四、從而,原告本於侵權行為損害賠償及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代位求償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200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被告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五、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所提證據,經核與本件判斷結果不生影響,爰不逐一論駁,附此敘明。

六、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9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宜蘭簡易庭

法 官 許婉芳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9  日

                 書記官鄒明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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