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835號
原告 徐琬晴
被告 朱僑龍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合計為新臺幣(下同)1,585,23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6,74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12月29日
民事庭法官高偉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12月29日
書記官王靜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