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7年度雄簡字第338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雄簡字第338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楊榮哲
被上訴人
即 原 告  吳英星
       吳玉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於中華民國
107年11月16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向第二審法院上訴,應繳納裁判費;又上訴不合程式或其
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
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
77條之16第1項、第436條之1第3項準用第442條第2項
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並未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
107年12月24日裁定上訴人應於送達後5日內補繳,此裁定
於108年1月7日送達上訴人,惟上訴人仍未補正,有送達
證書、本院高雄簡易庭民事查詢簡答表、本院答詢表附卷可
稽,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後段
、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3月4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陳彥霖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8年3月5日
書記官賴怡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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