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8年度豐交簡字第189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子傑
上列被告因業務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108年度偵字第50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陳子傑犯業務過失傷害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
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犯罪事實一、第15行、第18行、犯
罪事實二第1行及證據並所犯法條一、第2行「 吳介煌 」均更
正為「 吳界煌 」外,其餘均引用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
刑書之記載。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84條第2項前段之業務過失傷害罪
。被告肇事後,於員警前往傷者就醫之醫院處理時,被告在
場並當場承認其為肇事人,自首而接受裁判等情,有臺中市
政府警察局道路交通事故肇事人自首情形紀錄表1紙在卷足
憑,爰依刑法第62條前段之規定,減輕其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28
4條第2項前段、第62條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
法第1條之1、第2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3月6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官林新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正本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
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中華民國108年3月6日
書記官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284條:
因過失傷害人者,處6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百元以下罰金,
致重傷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百元以下罰金。
從事業務之人,因業務上之過失傷害人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
、拘役或1千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
役或2千元以下罰金。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