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東簡字第315號
原 告 陳俊君
被 告 陳美伶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
查:本件訴訟標的之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0,000元,應徵收
第一審裁判費2,1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
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
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17 日
臺東簡易庭 法 官 趙彥強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18 日
書記官 陳憶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