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東簡易庭103年度東簡字第315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東簡字第315號
原   告  陳俊君
被   告  陳美伶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
查:本件訴訟標的之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0,000元,應徵收
第一審裁判費2,1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
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
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17  日
         臺東簡易庭 法 官 趙彥強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18  日
               書記官 陳憶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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