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度附民字第251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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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附民字第25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0月09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附民字第251號原告甲○○被告丙○○
(現於臺灣臺中監獄執行中)乙○○上列被告等因竊盜等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10月9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張國忠
法官黃松竹法官陳思成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王嘉麒中華民國95年10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