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2336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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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5年訴字第233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0月09日
裁判案由:強盜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訴字第2336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選任辯護人鄭國安律師
吳麗珠律師 許瑜容 律師上列被告因強盜等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並定於民國95年10月30日下午5時0分在本院刑事第10法庭開庭審理,希準時到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10月9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郭玫利
法官陳明呈法官陳振嘉本裁定不得抗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95年10月9日
書記官顏宗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