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8年聲字第21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2月27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聲字第213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聲請人因對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98年度執聲字第11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刑,應執行有期徒刑伍年拾月。
理由查受刑人甲○○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均經判決科刑確定在案(詳如附件所載)。茲聲請人以本院為各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各案卷無異,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2月27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黃瑪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黃玉秀中華民國98年2月27日附表┌───────┬────────┬─────────┬─────────┐│編號│1│2│3│├───────┼────────┼─────────┼─────────┤│罪名│竊盜罪│施用第一級毒品罪│施用第二級毒品罪││││││││││││││││├───────┼────────┼─────────┼─────────┤│宣告刑│有期徒刑6月│有期徒刑10月│有期徒刑5月││├────────┼─────────┴─────────┤│││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年2月││││(本院97年度訴字第1164號)│├───────┼────────┼─────────┬─────────┤│所犯法條│刑法第320條第1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項│10條第2項││││││├───────┼────────┼─────────┼─────────┤│犯罪日期│97年3月10日│97年5月10日晚上10│97年5月11日下午5時││││時許│30分回溯94小時內之│││││某時│├───┬───┼────────┼─────────┼─────────┤│偵│機關│台南地檢署│台南地檢署│台南地檢署││││││││││││││及├───┼────────┼─────────┼─────────┤│查│年│97│97│97││案├───┼────────┼─────────┼─────────┤│年│字│偵│毒偵│毒偵││號├───┼────────┼─────────┼─────────┤│度│號│7470│1481│1481│├───┼───┼────────┼─────────┼─────────┤││法院│台南地方法院│台南地方法院│台南地方法院││││││││││││││├─┬─┼────────┼─────────┼─────────┤│最││年│97│97│97│││案├─┼────────┼─────────┼─────────┤│後││字│簡│訴│訴│││號├─┼────────┼─────────┼─────────┤│事││號│2050│1164│1164││├─┼─┼────────┼─────────┼─────────┤│實│判│年│97│97│97│││決├─┼────────┼─────────┼─────────┤│審│日│月│7│8│8│││期├─┼────────┼─────────┼─────────┤│││日│16│26│26│├───┼─┴─┼────────┼─────────┼─────────┤││法院│台南地方法院│台南地方法院│台南地方法院││││││││││││││├─┬─┼────────┼─────────┼─────────┤│││年│97│97│97││確│案├─┼────────┼─────────┼─────────┤│││字│簡│訴│訴││定│號├─┼────────┼─────────┼─────────┤│││號│2050│1164│1164││日├─┼─┼────────┼─────────┼─────────┤││確│年│97│97│97││期│定├─┼────────┼─────────┼─────────┤││日│月│8│9│9│││期├─┼────────┼─────────┼─────────┤│││日│11│22│22│└───┴─┴─┴────────┴─────────┴─────────┘┌───────┬────────┬─────────┬─────────┬────────┐│編號│4│5│6│7│├───────┼────────┼─────────┼─────────┼────────┤│罪名│施用第一級毒品罪│竊盜罪│竊盜罪│施用第一級毒品罪│││││││││││││││││││├───────┼────────┼─────────┼─────────┼────────┤│宣告刑│有期徒刑10月│有期徒刑1年8月│有期徒刑1年8月│有期徒刑10月││├────────┼─────────┴─────────┼────────┤│││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3年│││││(本院97年度易字第1374號)││├───────┼────────┼─────────┬─────────┼────────┤│所犯法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法第320條第1項│刑法第320條第1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項│││第10條第1項│││││││├───────┼────────┼─────────┼─────────┼────────┤│犯罪日期│97年2月6日│97年7月11日下午4時│97年7月11日下午4時│97年7月10日晚上8││││10分許│25分許│時許│││││││├───┬───┼────────┼─────────┼─────────┼────────┤│偵│機關│臺南地檢署│臺南地檢署│臺南地檢署│臺南地檢署││││││││││││││││及├───┼────────┼─────────┼─────────┼────────┤│查│年│97│97│97│97││案├───┼────────┼─────────┼─────────┼────────┤│年│字│毒偵│偵│偵│毒偵││號├───┼────────┼─────────┼─────────┼────────┤│度│號│479│10030│10030│2192│├───┼───┼────────┼─────────┼─────────┼────────┤││法院│台南地方法院│台南地方法院│台南地方法院│台南地方法院││││││││││││││││├─┬─┼────────┼─────────┼─────────┼────────┤│最││年│97│97│97│97│││案├─┼────────┼─────────┼─────────┼────────┤│後││字│訴│易│易│訴│││號├─┼────────┼─────────┼─────────┼────────┤│事││號│563│1374│1374│1960││├─┼─┼────────┼─────────┼─────────┼────────┤│實│判│年│97│97│97│97│││決├─┼────────┼─────────┼─────────┼────────┤│審│日│月│5│9│9│12│││期├─┼────────┼─────────┼─────────┼────────┤│││日│12│4│4│1│├───┼─┴─┼────────┼─────────┼─────────┼────────┤││法院│台南地方法院│台南地方法院│台南地方法院│台南地方法院││││││││││││││││├─┬─┼────────┼─────────┼─────────┼────────┤│││年│97│97│97│97││確│案├─┼────────┼─────────┼─────────┼────────┤│││字│上訴│上易│上易│訴││定│號├─┼────────┼─────────┼─────────┼────────┤│││號│901│684│6843│1960││日├─┼─┼────────┼─────────┼─────────┼────────┤││確│年│97│97│97│97││期│定├─┼────────┼─────────┼─────────┼────────┤││日│月│10│11│11│12│││期├─┼────────┼─────────┼─────────┼────────┤│││日│30│17│17│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