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繼字第2003號
聲請人 林麗華
被繼承人 林忠翰 生前最後住所:桃園市○○區○○路00
上列聲請人因被繼承人林忠翰死亡,向本院陳報遺產清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聲請人林麗華、林麗玉係被繼承人林忠翰(男、民國00年0月00日出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生前最後住所:桃園市○○區○○路000巷00弄00號2樓)之姊,為繼承人。被繼承人於民國114年3月10日死亡,聲請人開具遺產清冊陳報本院,經核並無不合,本院依法為公示催告。
二、被繼承人之債權人應於本公示催告公告於司法院網站之翌日起六個月內向繼承人報明其債權,如不為報明,而又為繼承人所不知者,僅得就賸餘遺產行使其權利。
三、前項報明債權期間屆滿後六個月內,繼承人應向法院陳報償還遺產債務之狀況並提出有關文件。
四、程序費用新臺幣1,500元由被繼承人林忠翰遺產負擔。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抗告,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華民國114年7月21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詹凱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