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催字第170號
壹、上列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
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補繳聲請費新台幣1000元。
二、提出被繼承人徐秀忠之繼承系統表及其全體繼承人最新之戶籍謄本(記事勿省)。
三、查報被繼承人徐秀忠之繼承人有無向法院辦理拋棄繼承、限
定繼承、陳報遺產清冊,或法院有無受理聲請選任遺產管理
人等相關繼承事件,並提出查報之法院公文。
四、如非台端單獨繼承,請提出分割協議或改列全體繼承人為聲請人且補正其簽章。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華民國114年7月2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廖峻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