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4年度司催字第170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催字第170號

聲請人 徐妘 (即 徐秀忠 之繼承人)

壹、上列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

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補繳聲請費新台幣1000元。

二、提出被繼承人徐秀忠之繼承系統表及其全體繼承人最新之戶籍謄本(記事勿省)。

三、查報被繼承人徐秀忠之繼承人有無向法院辦理拋棄繼承、限

定繼承、陳報遺產清冊,或法院有無受理聲請選任遺產管理

人等相關繼承事件,並提出查報之法院公文。

四、如非台端單獨繼承,請提出分割協議或改列全體繼承人為聲請人且補正其簽章。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華民國114年7月2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廖峻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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