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票字第2391號
聲請人 吳長壽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 張友瑞 、 張永達 裁定就本票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伍佰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共同簽發之本票准許強制執行,經本院於民國114年6月25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聲請費新臺幣1500元、表明請求金額,該裁定已於114年7月1日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惟聲請人仍未表明請求金額,迄未補正完全,於法不合,其聲請應予駁回。
二、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7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廖峻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