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108年度桃補字第59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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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桃補字第592號
原 告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錦瑭
上列原告與被告 林新富 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62,403元,應
徵第一審裁判費1,77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
規定,請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
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6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涂偉俊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7 日
書記官 洪惠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