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108年度桃補字第592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桃補字第592號
原   告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錦瑭
上列原告與被告 林新富 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62,403元,應
徵第一審裁判費1,77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
規定,請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
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6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涂偉俊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7  日
               書記官 洪惠娟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