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7年補字第2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1月16日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補字第25號原告陞鈦鋼鐵股份有限公司
號一樓法定代理人甲○○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吳哲福 即台業企業社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壹佰陸拾玖萬貳仟捌佰伍拾陸元,應繳裁判費壹萬陸仟捌佰參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壹仟元外,尚應補繳壹萬伍仟捌佰參拾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97年1月16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游悅晨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97年1月16日
書記官王立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