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7年上易字第274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3月26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判決97年度上易字第274號上訴人即被告乙○○
(現於臺灣臺中看守所附設勒戒所執行中)上列上訴人因竊盜案件,不服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6年度易字第662號中華民國96年11月30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96年度偵字第3822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經本院審理結果,認第一審判決之認事用法及量刑均無不當,應予維持,並引用第一審判決書記載之事實、證據及理由(如附件)。
二、上訴人即被告乙○○上訴矢口否認有原判決附表編號1、3、4所示犯行,辯稱:僅有如原審判決附表編號2、5所示竊盜行為,其餘均非其所為云云。經查:被告乙○○於警詢、偵查及原審迭次坦承確有如原審判決附表編號1至5所示5件竊盜犯行(見偵查卷第7、8、49頁、原審卷第18、24頁),其上訴翻異前供,先辯僅竊取1件,復改稱竊盜2件,前後所辯不一,顯係避重就輕以圖卸罪責之詞,難以採信。是被告上訴否認部分犯罪,指摘原判決不當,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73條、第368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甲○○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97年3月26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李文雄
法官林靜芬法官張恩賜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陳如慧中華民國97年3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