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度促字第10014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促字第10014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2月1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6年度促字第100149號債權人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債務人乙○○○○○○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陸萬陸仟捌佰壹拾玖元,及其中新台幣伍萬肆仟貳佰肆拾陸元,自民國九十六年一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六年一月二十五日起逾期一個月內計付壹佰伍拾元,逾期在二個月內計付參佰元,逾期超過三個月部分每月加計付陸佰元之違約金,其應計付之違約金最高以六期計算為限,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96年12月10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朱盈吉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6年12月10日
書記官鄭裕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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