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1年度上字第40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1年上字第40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1月16日

裁判案由: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101年度上字第405號上訴人 李良賢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洪華 鄉間因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核其訴訟標的金額新台幣(下同)200萬元,第三審應徵裁判費3萬1200元,及未委任律為訴訟代理人,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七日內,如數逕向本院補繳及補正,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1月16日
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袁再興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1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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