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2年聲字第13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1月16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聲字第132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張家偉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102年度執聲字第2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張家偉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伍月。
理由
一、受刑人張家偉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合計如附表所示之刑為有期徒刑8年3月,如附表編號2至4所示各罪,經本院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2月,於民國101年12月24日確定;本件受刑人所應執行之刑,應在有期徒刑2年7月以上,不得逾有期徒刑3年7月),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又本案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罪雖得易科罰金,但因與不得易科罰金之如附表編號2至4所示之罪合併處罰之結果,本院於定執行刑時,自無庸為易科罰金折算標準之記載,併此敘明。
二、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1月16日
刑事第十二庭審判長法官康應龍
法官吳進發法官林三元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送達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江丞晏中華民國102年1月16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受刑人張家偉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罪名│詐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販賣三級毒品)│├─────────┼────────────┼────────────┤│宣告刑│有期徒刑5月,如易科罰金│有期徒刑2年7月│││,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1日││├─────────┼────────────┼────────────┤│犯罪日期│100.03月初某日至│100.12.15前幾日│││100.03.17││├─────────┼────────────┼────────────┤│偵查(自訴)機關年│臺中地檢│臺中地檢││度案號│101年度撤緩偵字第277號│101年度偵字第9316、9748││││號│├─┬───────┼────────────┼────────────┤│最│法院│臺中地院│臺中高分院││後├───────┼────────────┼────────────┤│事│案號│101年度豐簡字第568號│101年度上訴字第1805號││實├───────┼────────────┼────────────┤│審│判決日期│101.10.16│101.12.11│├─┼───────┼────────────┼────────────┤│確│法院│臺中地院│臺中高分院││定├───────┼────────────┼────────────┤│判│案號│101年度豐簡字第568號│101年度上訴字第1805號││決├───────┼────────────┼────────────┤││判決確定日期│101.12.10│101.12.24│├─┴───────┼────────────┼────────────┤│是否為得易科│是│否││罰金之案件│││├─────────┼────────────┼────────────┤│備註│臺中地檢│臺中地檢│││101年度執字第13986號│102年度執字第354號(編號│││(已發監執行)│2至4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2月││││,已發監執行)│└─────────┴────────────┴────────────┘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受刑人張家偉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3│4│├─────────┼────────────┼────────────┤│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藥事法│││(販賣三級毒品)│(轉讓偽藥)│├─────────┼────────────┼────────────┤│宣告刑│有期徒刑2年6月(共2次)│有期徒刑3月│││││├─────────┼────────────┼────────────┤│犯罪日期│⑴100.12.26│101.01月底某日│││⑵100.12.27││├─────────┼────────────┼────────────┤│偵查(自訴)機關年│臺中地檢│臺中地檢││度案號│101年度偵字第9316、9748│101年度偵字第9316、9748│││號│號│├─┬───────┼────────────┼────────────┤│最│法院│臺中高分院│臺中高分院││後├───────┼────────────┼────────────┤│事│案號│101年度上訴字第1805號│101年度上訴字第1805號││實├───────┼────────────┼────────────┤│審│判決日期│101.12.11│101.12.11│├─┼───────┼────────────┼────────────┤│確│法院│臺中高分院│臺中高分院││定├───────┼────────────┼────────────┤│判│案號│101年度上訴字第1805號│101年度上訴字第1805號││決├───────┼────────────┼────────────┤││判決確定日期│101.12.24│101.12.24│├─┴───────┼────────────┼────────────┤│是否為得易科│否│否││罰金之案件│││├─────────┼────────────┼────────────┤│備註│臺中地檢│臺中地檢│││102年度執字第354號(編號│102年度執字第354號(編號│││2至4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2月│2至4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2月│││,已發監執行)│,已發監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