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消債清字第15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8月13日
裁判案由:清算事件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消債清字第159號聲請人 施志達 上列當事人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聲請清算,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二十日內補正如附件所示事項。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徵收聲請費新臺幣一千元,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第6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法院為調查事實,得命關係人或法定代理人本人到場或以書面陳述意見。消債條例第8條、第9條第2項亦有明定。
二、查聲請人於民國110年2月9日遞狀向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聲請清算,嗣經以無管轄權為由,於110年6月15日裁定移送本院辦理,衡其聲請事由尚有如附件所示事項,有請聲請人補充說明之必要,是請於裁定期間內依要求陳報,以利清算程序之進行。
中華民國110年8月13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宋家瑋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8月13日
書記官洪愷翎附件:
一、繳納清算聲請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
二、預納郵務送達費3,440元,即按債權人及債務人總人數,以每人10份,每份43元計算,計算式:(7+1)×10×43=3,440。
三、聲請人主張債務總金額雖達2,456,984元,但查聲請人年僅43歲(00年生),且聲請清算前二年持續有任職於新店客運股份有限公司、打零工收入、兼職收入等薪資所得,核其應非無償債之能力,是請說明聲請人有何「不能清償債務之虞」,致須透過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以解決債務?
四、據其所提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製作之「債權人清冊」之記載,聲請人「曾」參與銀行公會債務協商,且目前狀態為「結清」,是請說明聲請人前曾與哪家最大債權銀行達成還款協議?協商之還款方案為何?又聲請人係於何時清償完畢?
五、請說明聲請人自「新店客運股份有限公司」離職之原因?又聲請人於「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內表示,109年8月1日至109年12月31日有「打零工收入」250,000元,是請詳細說明其「打零工」之工作內容為何?估算該期間收入總額為250,000元之計算依據為何?
六、承上,聲請人於「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內另表示,109年度有「兼職收入」300,000元等語,請詳細說明該「兼職收入」之來源、工作內容及其估算兼職總額為300,000元之計算依據為何?並請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七、聲請人提出於「收入切結書」稱其收入來源為「打零工」(領現金),每月平均收入約50,000元,並表示有缺工時工頭都是以LINE通訊軟體聯絡,薪水都是當天支付現金等語,是請依時間順序陳報近二個月,工頭通知聲請人上工之LINE訊息截圖,並於截圖旁說明工頭姓名、聯絡電話、地址及該次工作所得;聲請人近二個月之每月收入數額為何?於「收入切結書」中估算每月收入約50,000元之依據及計算方式為何?
八、承上,核聲請人每月收入50,000元,仍顯不足支應所稱之每月生活必要費用及扶養費支出,是請釋明聲請人如何支應?是否另有其他收入來源?
九、衡酌聲請人109年間之薪資來源有新店客運327,411元、打零工250,000元、兼職收入300,000元,合計877,411元,平均每月薪資所得約73,118元(計算式:877,411÷12,元以下四捨五入),有何於109年間再以機車向「富裕數位資融股份有限公司」貸款80,000元之必要?請說明之。
十、聲請人稱與朋友合住,一人負擔一半,每月繳給房東3,900元云云,惟觀諸聲請人出具之二份房屋租賃契約書,桃市○○○路址房屋之租金為每月17,000元,聲請人如何與朋友一人負擔一半,每月租金為3,900元?另桃園市○○區○○路址房屋之租金雖為7,800元,但其租期係至110年1月24日止,且聲請人陳報之住所地址亦非慈文路。是以,請說明聲請人係與何人合住?每月房租費用為何?又房東收受水電費2,000元之依據為何?並陳報清晰、完整之房屋租賃契約到院。
十一、查聲請人稱名下車牌號碼000-0000號汽車已遭金泰當鋪取走、車牌號碼0000-00號汽車已停駛,目前其僅使用車牌號碼000-000號機車等語,於前開情形下,聲請人是否每月仍須支出「交通費500元」?請佐以近二個月交通費單據,陳報其每月交通費數額。
十二、請提出足以佐證聲請人每個月有支出「電話費1,000元」之繳費單或收據。
十三、請說明聲請人估算每個月雜支約1,500元之計算方式及依據為何?
十四、聲請人表示扶養四名子女,每月計支出扶養費40,000元云云,請說明其酌定每月每名子女扶養費為10,000元之依據為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