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度單聲沒字第39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單聲沒字第39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8月13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智慧財產案件)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單聲沒字第390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商友慶
許志逢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商標法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0年度執聲沒字第27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及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仟元均沒收。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商友慶、許志逢違反商標法案件,前經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9年度偵字第8723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緩起訴期間1年,已於民國110年7月6日期滿。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即如卷內扣押物品清單所示)及現金新臺幣(下同)2,000元,分別為侵害商標權之仿冒商品及犯罪所得,爰依法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侵害商標權、證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之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刑法第40條第2項及商標法第98條分別定有明文。又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檢察官依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刑法第38條第2項、第3項之物及第38條之1第1項、第2項之犯罪所得,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之1第
1項前段、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亦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因違反商標法案件,前經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9年度偵字第8723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緩起訴期間為1年,且已期滿未經撤銷等情,有上開緩起訴處分書、緩起訴處分命令通知書附卷可憑。而本件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經鑑定結果均屬侵害如附表「商標權人欄」所示公司商標權之仿冒商品,有①德商 阿迪 達斯公司刑事告訴狀暨附件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商標單筆詳細報表、鑑定報告書(見109年度偵字第8723號第40至48頁);②美商 昂德 亞摩公司刑事告訴狀暨附件鑑定報告書、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商標註冊資料(同上偵卷第49之1至63頁);③台灣耐基商業有限公司(為荷蘭商耐克創新有限合夥公司之子公司)108年12月19日函暨附件查扣物品估價表、檢視書、產品鑑定書、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商標單筆詳細報表(同上偵卷第65之1至71、103頁);④美商波露/ 羅蘭公 司有限合夥出具之鑑定報告、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商標單筆詳細報表(同上偵卷第71之1至74頁)及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二總隊刑事警察大隊扣押筆錄暨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照片暨商標對照表等件在卷可憑,揆諸上揭規定,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應依商標法第98條規定宣告沒收。又扣案現金2,000元,係被告販賣侵害商標權仿冒商品之犯罪所得,且為被告商友慶所有,亦據被告於警詢時供述明確,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是本件聲請即屬有據,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第259條之1,商標法第98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8月13日
刑事第九庭法官王綽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吳進安中華民國110年8月13日◎附表:
┌─┬──────┬────┬──────┬──────┬─────────┐│編│扣案物名稱/│商標權人│商標圖樣名稱│註冊/審定號│備註││號│數量│││││├─┼──────┼────┼──────┼──────┼─────────┤│1│短袖上衣49件│德商阿迪│adidas文字暨│00000000│短袖上衣49件內含員││├──────┤達斯公司│商標圖樣│00000000│警為蒐證購入之1件│││短褲5件│││00000000│。││├──────┤││││││長褲40件│││││├─┼──────┼────┼──────┼──────┼─────────┤│2│衣服130件│美商昂德│UNDERARMOUR│00000000│-││├──────┤亞摩公司│、HEATGEAR文│00000000││││長褲14件││字暨商標圖樣│00000000│││├──────┤││││││短褲1件│││││├─┼──────┼────┼──────┼──────┼─────────┤│3│短袖上衣28件│荷蘭商耐│NIKE文字暨商│00000000│-││├──────┤克創新有│標圖樣│││││長袖上衣15件│限合夥公│││││├──────┤司││││││長褲24件│││││├─┼──────┼────┼──────┼──────┼─────────┤│4│短袖上衣55件│美商波露│POLORALPH│00000000│-││││/羅蘭公│LAUREN文字暨│00000000│││││司有限合│商標圖樣││││││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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