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度聲字第2536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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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聲字第253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8月13日

裁判案由: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聲字第2536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鄒才程上列聲請人因對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0年度執聲字第151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鄒才程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載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受刑人鄒才程所犯如附表所示犯罪,經臺灣高等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有期徒刑(詳如附表所示),均經確定在案;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爰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8月13日
刑事第二十六庭法官黎錦福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羅采蘋中華民國110年8月13日附表:
受刑人鄒才程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恐嚇取財得利(未│妨害自由│恐嚇取財得利│││遂)│││├──────┼────────┼────────┼────────┤│宣告刑│有期徒刑5月,如│有期徒刑3月,如│有期徒刑6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易科罰金,以新臺│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幣1,000元折算1日│幣1,000元折算1日│├──────┼────────┼────────┼────────┤│犯罪日期│102年7月初某日18│102年7月中旬某日│102年9月後某日某│││時許│某時│時許│├──────┼────────┼────────┼────────┤│偵查(自訴)│桃園地檢104年度│桃園地檢104年度│桃園地檢104年度││機關年度案號│偵字第10103、│偵字第10103、│偵字第10103、│││11177號│11177號│11177號│├──┬───┼────────┼────────┼────────┤│最後│法院│臺灣高院│臺灣高院│臺灣高院││事實├───┼────────┼────────┼────────┤│審│案號│108年度上訴字第│108年度上訴字第│108年度上訴字第││││1565號│1565號│1565號││├───┼────────┼────────┼────────┤││判決日│109/03/19│109/03/19│109/03/19│││期││││├──┼───┼────────┼────────┼────────┤│確定│法院│臺灣高院│臺灣高院│臺灣高院││判決├───┼────────┼────────┼────────┤││案號│108年度上訴字第│108年度上訴字第│108年度上訴字第││││1565號│1565號│1565號││├───┼────────┼────────┼────────┤││判決確│109/03/19│109/03/19│109/03/19│││定日期││││├──┴───┼────────┼────────┼────────┤│是否為得易科│是│是│是││罰金之案件││││├──────┼────────┴────────┴────────┤│備註│桃園地檢110年度執緝字第509號(編號1至編號4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3月)│└──────┴──────────────────────────┘┌──────┬────────┬────────┬────────┐│編號│4│5││├──────┼────────┼────────┼────────┤│罪名│妨害自由│妨害自由││├──────┼────────┼────────┼────────┤│宣告刑│有期徒刑4月,如│有期徒刑2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幣1,000元折算1日││├──────┼────────┼────────┼────────┤│犯罪日期│102年12月下旬某│106年6月16日12時││││日某時許│許││├──────┼────────┼────────┼────────┤│偵查(自訴)│桃園地檢104年度│新北地檢107年度│││機關年度案號│偵字第10103號│偵字第13592號││├──┬───┼────────┼────────┼────────┤│最後│法院│臺灣高院│新北地院│││事實├───┼────────┼────────┼────────┤│審│案號│108年度上訴字第│110年度訴緝字第│││││1565號│18號│││├───┼────────┼────────┼────────┤││判決日│109/03/19│110/04/28││││期││││├──┼───┼────────┼────────┼────────┤│確定│法院│臺灣高院│新北地院│││判決├───┼────────┼────────┼────────┤││案號│108年度上訴字第│110年度訴緝字第│││││1565號│18號│││├───┼────────┼────────┼────────┤││判決確│109/03/19│110/06/03││││定日期││││├──┴───┼────────┼────────┼────────┤│是否為得易科│是│是│││罰金之案件││││├──────┼────────┼────────┼────────┤│備註│桃園地檢110年度│新北地檢110年度││││緝字第509號(編│執字第6352號││││1至編號4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3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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