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交簡字第89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8月13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10年度交簡字第891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盧麗珠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0年度偵字第2407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盧麗珠犯過失傷害罪,處拘役參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暨應適用法條,除聲請書文內,關於所載「重型機車」,均更正為「普通重型機車」;犯罪事實欄一第1行「P27-259」,更正為「P27-529」;第8行「右側手肘擦傷」,補充為「左側踝部及足部痛、右側手肘擦傷」;證據並所犯法條欄一第3行「道路交通安全事故調查報告表」,更正為「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報告表」;同欄二第4行「天候、視距良好,路面為市區乾燥柏油道路、並無缺陷或障礙物」,更正為「天候雨、日間自然光線、視距良好,路面為市區濕潤柏油道路、並無缺陷或障礙物」;並補充「道路交通事故肇事人自首情形記錄表、新北市政府警察局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各1份」為證據外,餘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爰依刑法第57條規定,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騎乘普通重型機車,於迴轉時,未依標誌行駛,且未注意車輛四周狀況即貿然向左迴轉,並切至外側車道,方導致此次車禍發生,其違背注意義務之程度非低,行為所造成告訴人傷害及痛苦之程度,未與告訴人達成和(調)解,暨其素行、智識程度、家庭經濟狀況,及其犯後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284條前段、第62條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10年8月13日
刑事第二十六庭法官黎錦福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羅采蘋中華民國110年8月13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284條因過失傷害人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十萬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附件: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0年度偵字第24076號被告盧麗珠女49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新北市○○區○○路000號5樓居新北市○○區○○路00000號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盧麗珠於民國110年1月12日8時10分許,騎乘車號000-000號重型機車,沿新北市中和區中山路2段往建一路方向行駛,於行經中山路2段與錦和路口時,原應注意迴車前,應暫停並顯示左轉燈光或手勢,看清無來往車輛,始得迴轉,而依當時情形又無不能注意之情事,竟疏未注意,即貿然迴轉,並以45度角斜切至對向外側車道,致行駛於對向外側車道,由 曾泰郎 所騎乘之車號000-000號重型機車,為閃避盧麗珠,緊急煞車,重心不穩而人車倒地,因而受有右側手肘擦傷、右膝部擦傷等傷害。而盧麗珠於肇事後,在其犯罪未被有偵查權之公務員或機關發覺前,向據報後到場處理本件交通事故之警員,自首坦承犯行,並願接受裁判。
二、案經曾泰郎訴由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和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被告於上揭時、地,騎車迴轉,致告訴人為閃避被告,緊急煞車,重心不穩而人車倒地等情,除被告於警詢時所不否認外,並據告訴人之指述綦詳,並有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道路交通安全事故調查報告表(一)(二)及監視器拍攝畫面及現場照片、現場監視器光碟附卷可稽,又告訴人因本件車禍受傷,並有天主教永和耕莘醫院診斷證明書在卷可憑。
二、按機車迴車前,應暫停並顯示左轉燈光或手勢,看清無來往車輛,並注意行人通過,始得迴轉,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106條第5款定有明文,此為被告應注意之事項,查此次車禍發生時,天候、視距良好,路面為市區乾燥柏油道路、並無缺陷或障礙物,有前開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報告表各項記載足供參考,依當時情形應顯無不能注意之情事,詎被告竟疏未注意,在未注意對向車道是否仍有來車之情況下,即貿然迴車,致告訴人為閃避被告而人車倒地,其就車禍之發生為有過失至明,其過失行為與告訴人之受傷間又有相當因果關係,其犯嫌堪以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被告犯罪後,於該管公務員發覺前留於肇事現場,並於警方前往處理時,自承為肇事人,有道路交通事故肇事人自首情形紀錄表附卷可參,其對於未發覺之罪自首而接受裁判,請依刑法第62條前段之規定,減輕其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致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10年7月22日
檢察官洪松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