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7年度司促字第890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7年司促字第890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5月1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7年度司促字第8904號債權人台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代理人乙○○債務人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台幣貳拾貳萬參仟伍佰陸拾參元及自民國九十六年十二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四點二七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七年一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於民國92年11月21日向聲請人借款新台幣500,000元整,經書立同額借據乙紙交聲請人收執,約定借款期限自民國92年11月21日起至民國99年11月21日止,共分84期,每期1個月,按期平均攤還本息,第1個月起至第6個月止採2.68%固定計息,第7個月起至第12個月止採2.88%固定計息,第2年起依本行公告指標利率加1.75%機動計息,目前調為4.27%,如有1期未依約履行時,即視為全部到期。逾期償付本息時,本金自到期日起,利息自繳息日起,逾期6個月以內按本放款利率10%,超過6個月者,就超過部份按本放款利率20%計付違約金。
(二)茲查上項借款債務人僅清償至民國96年12月20日止,自民國96年12月21日起即逾期未依約按期清償,依約定借款即視為全部到期,為此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並負擔程序費用,至感德便。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97年5月1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吳鴻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97年5月13日
書記官汪清文書記官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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