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消債補字第38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5月21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消債補字第381號聲請人甲○○
之3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二十日內,補正如附表所示之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表所示之事項,爰限期命補正,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98年5月21日
民事庭法官張良華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8年5月21日
書記官劉燕媚~g2;附表:
┌───────────────────────────┐│㈠提出「完整無缺頁」之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當事人查││詢個人資料回覆書。│├───────────────────────────┤│㈡聲請人是否有擔任公司/商行/自營攤販等之負責人,如有,││應補正於聲請人聲請前一日回溯五年之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書、營業人營業稅額申報書及五年內營業活動平均每月營業││額之證明文件。如無證明文件,仍應說明營業及收入情形。│├───────────────────────────┤│㈢提出台中地方法院消債專區遞狀須知附件之「債務人財產清││單」之相關證明文件:││債務人財產清單:應提出所列財產之相關證明文件。若無任││何財產資料,仍應以書面說明。(應陳報保單之現值)│├───────────────────────────┤│㈣依債權人人數提出「台中地方法院消債專區遞狀須知附件之││債權人清冊、債務人清冊」之繕本。│├───────────────────────────┤│㈤近一個月內國稅局或地方稅務局所核發之債務人97年度之所││得資料清單。│├───────────────────────────┤│㈥應補正:││①應受扶養權利人之最新全戶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②須聲請人扶養者,應補正有扶養請求權及扶養義務之證明、││實際支出扶養費之證明。若無法提出任何證明,仍應以書面││說明。│├───────────────────────────┤│㈦預納郵費新臺幣68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