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107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訴字第107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2月10日

裁判案由:返還信用卡消費貸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訴字第1076號原告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汪國華 訴訟代理人 葉林坤
白如玉 被告 陳品臻 原名: 陳秀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信用卡消費貸款事件,本院對於民國95年3月31日所為之判決,依聲請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第八行關於「另按月給付新台幣叁佰陸拾捌元」之記載,應更正為「另自民國九十四年十二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月給付帳務管理費新台幣叁佰陸拾捌元」。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於民國95年3月31日所為95年度訴字第1076號民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誤寫之顯然錯誤,本院爰依前揭規定依原告聲請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
中華民國100年2月10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張文毓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0年2月10日
書記官賴敏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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