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壢簡易庭111年度壢簡聲字第31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壢簡聲字第31號

聲請人 劉崇光

相對人 劉安惠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為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3日內,補繳聲請費新臺幣1,000元,

如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理由

一、因非財產權關係為聲請者,徵收費用新臺幣(下同)1,000

元;又非訟事件法第14條規定之費用,關係人未預納者,法

院應限期命其預納;逾期仍不預納者,應駁回其聲請,非訟

事件法第14條第1項及第26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本件聲

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為公示送達,依首揭規定,應徵收聲請費

1,000元,未據聲請人繳納,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後3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

二、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18  日

中壢簡易庭法官張得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18  日

書記官鄭涵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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