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北簡字第3083號
原 告 華開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孟昭明
上列原告因與被告宏郁貨運股份有限公司、 吳文彬 、 周家利 、吳
宸熙、 謝明翰 及新裕發汽車貨運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票款事
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具狀補正被告宏郁貨運股份有限
公司、新裕發汽車貨運股份有限公司之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兼
上法定代理人吳文彬、被告周家利、 吳宸熙 、謝明翰之最新戶籍
謄本(記事欄勿省略),逾期不補正,即裁定駁回本件訴訟。
理由
一、按當事人書狀,應記載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此為法定
必備之程式,如起訴不合此等程式,法院應定期命其補正,
逾期未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第
1款、第249條第1項第6款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上列原告與被告宏郁貨運股份有限公司、吳文彬、周
家利、吳宸熙、謝明翰、新裕發汽車貨運股份有限公司間請
求給付票款事件,雖以上開人等為被告,惟未提出被告宏郁
貨運股份有限公司、新裕發汽車貨運股份有限公司之公司變
更登記事項卡及兼上法定代理人吳文彬、被告周家利、吳宸
熙、謝明翰之年籍、身分證字號及正確送達地址,難以確定
被告等之當事人能力及住居所,無法特定具體當事人,核與
前開應備程式不合,應予補正,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中華民國107年3月16日
臺北簡易庭法官陳家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3月16日
書記官蘇炫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