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07年度南簡補字第84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南簡補字第84號
原   告  羅孜盈
上列原告與被告 羅弘澤 間請求返還費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
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19,887元,
應繳第一審裁判費2,3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
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
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19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潘明彥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0  日
                 書記官 湯正裕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