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6年度北簡字第7918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北簡字第7918號
抗 告 人
即 原 告  陳慶峯
相 對 人
即 被 告 美商艾恩斯投資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淑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抗告人對於本院民國107年3
月6日所為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裁定撤銷。
理由
一、按原法院或審判長認抗告為有理由者,應撤銷或變更原裁定
,民事訴訟法第490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抗告意旨略以:抗告人於民國107年2月14日收受鈞院
限期命補繳第二審裁判費裁定,已於107年3月5日依鈞院
多元化繳費方式完成繳費,有繳款單及代收款專用繳款證明
各1紙可憑,原裁定以抗告人逾期未補正為由,駁回抗告人
之上訴,於法即有不合,爰依法提起抗告,請求撤銷原裁定
等語。
三、查抗告人於107年2月8日提起上訴時,未繳納第二審裁判
費,經本院於107年2月12日裁定命其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
補繳,並經本院於107年3月6日調閱收狀資料查詢清單、
收文資料查詢證明、收費答詢表查詢確認後,以抗告人逾期
未補正,裁定駁回其上訴,惟抗告人已於107年3月5日經
由多元化繳費方式向統一超商股份有限公司繳納第二審裁判
費,有繳款單及代收款專用繳款證明各1紙在卷可稽,是抗
告人既於107年3月5日已補繳第二審裁判費,則其對於原
裁定提起抗告,即屬有理由,自應依法將原裁定撤銷,爰裁
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3月16日
臺北簡易庭法官詹慶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
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7年3月16日
書記官陳鳳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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