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99年度中勞小字第87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中勞小字第87號
受裁定人即
原   告 甲○○
上列受裁定人即原告,與被告百亮國際開發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請求給付薪資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正起訴狀上被告百亮國際開發
事業股份有限公司之真正營業所、法定代理人之姓名及其住所或
居所,並提出被告百亮國際開發事業股份有限公司變更事項登記
卡及其法定代理人最近之戶籍謄本,逾期即駁回其訴。
理由
一、按當事人為法人者,當事人書狀,應記載該法人名稱、事務
所或營業所,及其法定代理人之姓名、住所或居所;起訴,
應以訴狀表明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提出於法院為之;對於
無訴訟能力人為送達者,應向其全體法定代理人為之,民事
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第1款、第244條第1項第1款、第127條
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於起訴狀上記載被告百亮國際開發事業
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百亮公司)法定代理人之姓名及其住所
或居所,僅於起訴狀記載被告百亮公司之營業所為臺中市○
○○路○○○號27樓,惟被告百亮公司已自上開處所遷出,有
訴訟文書不能送達事由報告書及退郵信封在卷可稽。而原告
未於起訴狀上載明被告百亮公司之真正營業所、法定代理人
姓名及其住所或居所,致無法送達文書,於法不合,應定期
間命其補正。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9月17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劉長宜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9月17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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