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99年度中勞小字第55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中勞小字第55號
原   告 乙○○
被   告 丙○○○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被   告 台灣易吉幫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文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薪資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原告之薪資究係由被告2者中之何者所扣?有再查明之必要
,故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九年十月十三日下午二時
三十二分,在本庭第三十三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9月17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鍾啟煒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9月17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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