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丙○○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99年度雄簡字第1901號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於中華民
國99年9月9日上午10時2分言詞辯論終結,並於同年月17日下
午5時在本院高雄簡易庭民事第一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
如下:
法 官 朱家毅
書 記 官 王楨珍
朗讀案由。
兩造均未到庭。
法官當庭宣示主文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貳萬肆仟伍佰參拾捌元,及自民國九
十一年三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
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參佰參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
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88年10月7日向伊申請信用卡使用,並
領有卡號0000000000000000之信用卡,依約被告得於特約商
店簽帳消費。惟被告自91年3月25日止尚積欠消費款本金新
台幣(下同)124,538元未給付之事實,業據其提出信用卡
申請書、約定契約、客戶帳務查詢、財政部函等為證,經本
院核對無訛,且被告經合法通知未到場爭執,本院經調查證
據之結果,認原告主張之事實堪信為真且有理由,爰判決如
主文。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華民國99年9月17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
書記官王楨珍
法官朱家毅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99年9月17日
書記官王楨珍
訴訟費計算式:
裁判費1,330元
(新臺幣)
合計1,33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