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99年度雄簡字第512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雄簡字第512號
原   告  宋珠虎
訴訟代理人  宋能正
被   告 歐鄉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文熊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租金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租金等事件,本院於民國九十九年九月十五日
辯論終結,定九十九年九月二十九日下午五時宣判,茲因尚有應
行調查及辯論之事項,爰裁定再開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九年十
月二十日上午十一時二十五分在本院高雄簡易庭第二法庭行言詞
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9月27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卓育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李梅芬
中華民國99年9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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