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雄簡字第390號
上訴人即 國光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
被 告
法定代理人 甲○○
送達代收人 游景仲
以上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乙○○間請求確認債權存在事件,上訴人
對於本院高雄簡易庭民國99年8月27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
院。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300,000元,應
徵第二審裁判費4,8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436條之1第3項準用同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
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9 月 27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梁志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做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9 月 28 日
書記官 王聖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