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99年度雄簡字第390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雄簡字第390號
上訴人即 國光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
被   告
法定代理人 甲○○
送達代收人  游景仲
以上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乙○○間請求確認債權存在事件,上訴人
對於本院高雄簡易庭民國99年8月27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
院。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300,000元,應
徵第二審裁判費4,8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436條之1第3項準用同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
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9  月  27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梁志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做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9  月  28  日
               書記官  王聖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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