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99年度雄簡字第2020號民事宣示筆錄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丙○○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99年度雄簡字第2020號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於中華民
國99年9月9日上午9時55分言詞辯論終結,並於同年月17日下
午5時在本院高雄簡易庭民事第一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
如下:
  法   官 朱家毅
  書 記 官 王楨珍
朗讀案由。
兩造均未到庭。
法官當庭宣示主文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拾萬柒仟捌佰捌拾柒元,及自民國九十
八年十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貳仟貳佰壹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
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97年6月17日向伊借款新臺幣(下同)
260,000元,依約自同日起至102年6月17日止分期清償,
如未清償本金或利息時,債務視為全部到期。詎被告繳納利
息至98年10月23日後竟未依約清償,共積欠伊如主文第1項
所示之本金、利息迄未給付之事實,業據其提出「分期型」
個人信貸申請書、約定書、放款帳戶還款交易明細等為證,
經本院核對無訛,且被告到場對積欠消費款之事實亦未為爭
執,僅要求再與原告協商;是本院依上開調查證據結果,認
原告主張之事實堪信為真且有理由,爰判決如主文。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華民國99年9月17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
書記官王楨珍
法官朱家毅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99年9月17日
書記官王楨珍
訴訟費計算式:
裁判費2,210元
(新臺幣)
合計2,21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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