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鳳補字第586號
原 告 趙宏彬
趙潘麗杏
上列原告與被告 吳郁楨 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
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55,
814元【計算式:公告土地現值3,200元×面積(124.18+14.8
1)平方公尺×權利範圍合計5分之4=355,814.4元,小數點
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860元,爰依民事訴訟法
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
上開裁判費,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17 日
鳳山簡易庭 法 官 謝宗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
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18 日
書 記官 唐佳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