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4年度北簡字第7426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北簡字第7426號
原   告 華霖創新服務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妍芬
訴訟代理人  李振有
被   告  林嘉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0四年十月十四日下午二時
三十五分在本院臺北簡易庭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9月17日
臺北簡易庭
法官姚水文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9月17日
書記官陳麗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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