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嘉簡字第108號
原 告 陳玉樹
被 告 陳春天
陳文燦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土地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繳納裁判費,此為必備之程式,故未繳
納裁判費即屬起訴不合程式,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逾期
未補正則以裁定駁回,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
明文。
二、本件原告與被告間請求返還土地等,訴訟標的價額經核為新
臺幣(下同)430,994元,應繳納裁判費4,740元,經本院於
民國104年8月26日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補繳,
此項裁定已於104年9月3日合法送達原告,然原告逾期仍未
補正,有前揭裁定、送達證書、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
單及本院簡易庭於104年9月15日查詢簡答表2紙在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其訴顯難認為合法
,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
、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9月17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官蕭奕弘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4年9月18日
書記官孫靜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