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嘉小字第449號
原 告 長江國際專利商標法律事務所
法定代理人 洪堯順
上列原告與被告奇盟實業股份有限公司請求給付翻譯費事件,原
告曾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本院104年度司促字6713號),
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
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50,000元,應繳裁
判費新臺幣1,0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500元外,
尚應補繳新臺幣5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
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17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周俞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17 日
書記官 江芳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