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簡易庭(含朴子)104年度朴小字第76號民事判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4年度朴小字第76號
原   告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寶生
訴訟代理人  蔡佳
被   告  柳英羽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4年9月11日經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叁萬壹仟玖佰陸拾玖元,及其中新臺幣叁
萬壹仟肆佰壹拾玖元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二月十七日起至民國一百
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併自民
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
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4年9月17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官蕭奕弘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嘉義市○○路
○○○○○號)提出上訴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
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規定:對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之
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中華民國104年9月18日
書記官孫靜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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