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附民字第311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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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附民字第31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7月20日
裁判案由:詐欺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9年度附民字第311號原告 廖妍睿 訴訟代理人 鄭崇煌 律師被告 林宗錦
沈彥廷 陳翔韋 上列被告林宗錦、沈彥廷、陳翔韋因詐欺等案件(本院109年度訴字第409號),經原告廖妍睿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7月20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王綽光
法官王榆富法官洪珮婷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修渝中華民國109年7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