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3年度撤緩字第12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3年撤緩字第12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10月20日

裁判案由:聲請撤銷緩刑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撤緩字第一二三號
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右聲請人因受刑人侵占案件,聲請撤銷緩刑之宣告(九十三年度執聲字第七二八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之緩刑宣告撤銷。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甲○○因侵占案件,經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於九十年十一月十二日以簡易判決判處有期徒刑八月,緩刑三年,並於同年十二月十五日確定。茲查該受刑人在緩刑期前更犯偽造文書罪,經本院以九十三年度簡字第三一六四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三月,並於九十三年九月八日確定。茲依刑法第七十五條第一項第二款(聲請書誤載為第五款)、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六條之規定,聲請撤銷其緩刑之宣告等語。
二、本院經核受刑人上述兩案判決正本認與刑法第七十五條第一項第二款之規定相符?,應撤銷其緩刑之宣告。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六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月二十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第十五庭
?法官陳?靜?茹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廖?美?紅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月二十日

相關權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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