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親字第8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9月16日
裁判案由:否認子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親字第88號原告甲○○上列原告與被告乙○○間否認子女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補正被告之確實住所或居所,若被告在國外,並應補正被告國外確實之住所或居所,或依法聲請公示送達,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
中華民國99年9月16日
家事法庭法官陳添喜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99年9月23日
書記官楊慧伶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親字第8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9月16日
裁判案由:否認子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親字第88號原告甲○○上列原告與被告乙○○間否認子女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補正被告之確實住所或居所,若被告在國外,並應補正被告國外確實之住所或居所,或依法聲請公示送達,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
中華民國99年9月16日
家事法庭法官陳添喜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99年9月23日
書記官楊慧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