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訴字第175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9月16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訴字第1758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選任辯護人潘仲文律師(扶助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自民國九十九年九月二十四日起延長羈押貳月,並繼續禁止接見通信。
理由
一、本件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認有刑事訴訟法第101第1項第2款、第3款之情形而有羈押必要,於民國99年6月24日執行羈押,本院認為被告前經羈押之原因仍存在,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執行,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且被告前經禁止接見通信之理由仍存在,本院亦認有繼續禁止接見通信之必要,應自99年9月24日起延長羈押2月,並繼續禁止接見通信。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9月16日
刑事第十八庭審判長法官郭書豪
法官張清洲法官胡芷瑜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沈慧玲中華民國99年9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