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度司票字第460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司票字第460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9月16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司票字第4604號聲請人東元綜合醫院法定代理人乙○○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甲○○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確認本件各自請求尚未清償之標的金額為何。
二、確認本件各自請求之利息起迄日為何。
三、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9年9月1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劉佩欣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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