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1757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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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訴字第175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9月16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訴字第1757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丙○○選任辯護人張右人律師被告甲○○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乙○○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丙○○、甲○○均自民國玖拾玖年玖月貳拾叁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本件被告丙○○、甲○○因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販賣第二級、第三級毒品),經本院認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三款之情形而有羈押必要,於民國九十九年六月二十三日起執行羈押,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九十九年九月二十三日起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9月16日
刑事第十五庭審判長法官林慧英
法官江奇峰法官林學晴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簡雅文中華民國99年9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