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訴緝字第4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9月16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訴緝字第48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選任辯護人吳金棟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7年度偵緝字第44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自民國玖拾玖年玖月貳拾叁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本件被告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通緝到案,本院認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第3款之情形且有羈押必要,裁定於民國99年6月23日起羈押在案。
茲本院訊問後,認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著自99年9月23日起延長羈押2月。
二、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9月16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吳為平
法官陳正昇法官蘇琬能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黃惠鈴中華民國99年9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