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9年度撤緩字第115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9年撤緩字第11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9月16日
裁判案由:聲請撤銷緩刑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撤緩字第115號聲請人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詐欺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99年9月10日所為之裁定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之當事人欄及理由欄中關於「 魏易宏 」之記載,應更正為「甲○○」。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當事人欄及理由欄內關於「魏易宏」部分,顯係「甲○○」之誤載,惟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是以,依上開說明自應將上開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主文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9月16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楊數盈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9年9月16日
書記官陳麗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