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岡簡字第477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盧錦慧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 林郭秀敏 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
上訴人對於民國110年4月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第二
審上訴,未據繳納上訴費用。查本件訴訟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
同)182,364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98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436條之1第3項準用同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
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
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11 日
岡山簡易庭 法 官 盧怡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11 日
書 記 官 高菁蓮